根据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配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经市级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同意,2017年威海市卫生计生系统内部选配威海市卫生会计结算中心经济类中级岗位1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和范围
(一)选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23日以后出生);
3.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文化程度;
4.市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具有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选配对象:
1.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及辞退的;
2.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及尚未做出结论、正在接受审计的;
4.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5.见习期或试用期、合同协议期限、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6.档案存在涂改、伪造等弄虚作假问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采用现场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7年10月23日—10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逾期报名不再受理。
报名地点:威海市卫生计生委政工科(威海市青岛北路28号)。
具体要求:
1.应聘人员登陆威海市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whws.gov.cn/)下载《威海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选配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对照招聘岗位规定条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报名时需要提交《报名表》。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资格审查时应提供的材料。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名应聘人员,须按应聘岗位条件,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经本人亲笔签名的《报名表》(贴好照片)及同底版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相关材料主要包括:①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③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④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盖章的《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信》和《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信》;⑤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书和材料。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报名资格。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现场领取面试准考证。
(二)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内部选配工作人员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面试。采取专业测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等。
2.面试成绩计算。面试成绩满分100分,测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3.进入考察范围人员确定。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岗位人数1: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只有1人面试,设定70分的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分数线不能进入考察范围。面试成绩及进入考察范围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威海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
(三)考察体检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的考察工作。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应侧重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提取考察对象档案,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不予聘用;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对取消、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四)聘用
经考察、体检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有关说明
(一)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应及时了解威海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的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咨询电话:0631-5300009
附件1:2017年威海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选配工作人员报名表
附件2: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信
附件3:专业工作经历证明信
2017年10月20日
来源:
http://www.whws.gov.cn/art/2017/10/20/art_29393_99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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